gengxin 2026-01-13 16:40:18 0
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发布《持有〈上海市居住证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》,对居转户政策中的配偶随迁及落户地址安排作出进一步明确和优化。
根据该《意见》,对于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,或已取得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、高级技师(国家一级职业资格)证书的居转户申请人,其配偶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、正常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,并已办理《上海市居住证》(含随员证),可同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。

《意见》放宽了落户地址的限制。居转户人员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,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,可申请落户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(县)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。这一调整相较2009年《持有〈上海市居住证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》中要求提供本人、单位或亲属房产证明或公房租赁凭证的规定,显著降低了实际操作门槛,为更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了便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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