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engxin 2026-02-18 16:06:49 0
根据《持有〈上海市居住证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》(沪府发〔2009〕7号)的相关规定,现就居转户申请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:
一、关于职业资格

以下情形可作为职业资格依据申请居转户:
1、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(详见附件1),且被现单位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;
2、取得技师(国家二级职业资格)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,且所从事岗位与证书对应工种一致(详见附件2);
3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律师执业证,并实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。
二、关于远郊地区特定岗位的年限缩短
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、卫生、农业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,其持有《上海市居住证》及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限可由7年缩短至5年。适用范围包括:
1、远郊地区教育单位(见附件3)的教学岗位;
2、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(见附件4)的医护岗位;
3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。
三、关于配偶随迁
符合《办法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人员——即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,或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或持有高级技师(国家一级职业资格)证书者,其配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可一并申请落户:
四、关于落户地址
申请人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、所在单位亦无集体户口的,可将户口落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内。
(注:附件1–4为政策原文所列目录,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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