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engxin 2026-02-21 14:48:31 0
符合上海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,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一同申请落户,但需满足特定要求并准备相应材料。
根据现行政策,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时,可同步为符合条件的家属申请随迁。配偶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;子女则须为16周岁以下,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就读。若留学人员是在回国之后登记结婚的,其配偶不属于随迁范围。

随迁申请由留学人员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提交,个人不能自行申报。所需材料包括:
一、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(附一张二寸证件照,子女无需填写此表);
二、配偶的国内最高学历(学位)证书,如属肄业,需提供肄业或退学证明;若配偶本身也是留学回国人员,则按留学生落户要求提供同等材料;
三、随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、身份证;农业户口配偶须先完成“农转非”手续;配偶还需提供由上海市二级(含)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;
四、若配偶无国内户籍且由国外随归,需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、本人护照、签证及出入境记录;
五、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,若父母双方国内户籍均已注销,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及经推荐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、签证及出入境记录;若父母一方在国内仍有户籍,则须先在其父(母)或亲属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入户,并提供国外出生证明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、本人护照或旅行证;
六、随迁配偶如有原工作单位,需提供辞职证明;若已在上海就业,须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(三资企业还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),并在安置表用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,同时提供劳动(聘用)合同;
七、如配偶自愿放弃随迁,需提交户口本、身份证及书面放弃承诺书;
八、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,须额外提供有效学籍证明;
九、其他根据审核需要补充的必要材料。
用人单位是申请的唯一申报主体,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、拥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,包括中央或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。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,以及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(组织)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,也可作为申报单位,但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。
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,由与留学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申报,实际用工单位需出具相关证明。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,须委托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。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、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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